(三)拨付费用。派遣中心在每年年初向区财政局提出费用预算。派遣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交等相关福利待遇由区财政局通过派遣中心拨付给人才服务公司。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的派遣人员经费预算,由用人单位与派遣中心协商后按一定比例拨付。
四、对派遣人员的管理
(一)由派遣中心委托人才服务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聘用关系、合同期限、岗位要求、工资报酬等。
(二)人才服务公司负责派遣人员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办理、人事档案管理、技术等级考评等事宜。
(三)合同期内,由用人单位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用人单位应对派遣人员与在编人员同等对待、同等考核和管理。
(四)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被用人单位退回人才服务公司的,人才服务公司可随之与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派遣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或人才服务公司与派遣人员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派遣合同的期限、变更与解除
(一)派遣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和人才服务公司协商确定,一般为1-3年。
(二)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人才服务公司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派遣合同:
1.由于国家、市出台新的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不宜继续履行派遣合同的;
2.双方任何一方发生机构变化的;
3.派遣合同期满的;
4.其他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因第1、2、4项原因解除派遣合同的,按照
劳动法有关规定办理。
六、工资报酬
(一) 派遣人员实行统一标准的协议岗位工资待遇,其待遇包括工资、津贴和奖金三个部分。工资等标准的调整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指标,原则上每两年确定一次。
(二)社会保险缴交由人才服务公司按照规定标准为派遣人员缴纳,派遣人员个人承担部分由人才服务公司代扣代缴。
七、其他
(一)派遣(劳动)合同期内,合同双方均需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如单方面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本意见四(四)和五(二)涉及情况除外],视作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