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实行派遣管理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青浦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实行派遣管理的试行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青浦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工作人员实行派遣管理的试行意见》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上海市青浦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实行派遣管理的试行意见
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能进能出的新型用人机制,现就我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实行派遣管理,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派遣管理的涵义
对区级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实行派遣管理,是指由区人事局指定专门机构,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的用人要求,面向社会招聘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派遣人员的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相分离,由专门机构对派遣人员实行合同管理。
二、实施范围和管理机构
本试行意见适用于我区区级机关及事业单位(使用区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区人事局成立青浦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派遣中心(以下简称派遣中心),负责对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派遣人员的招聘和管理,并委托人才服务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操作程序
(一)提出用人申请:原则上在区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和岗位设置范围内,如用人单位因工作职能增加但又未增加编制的,按单位编制数的20%以内的比例控制。由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向区编制部门提出用人申请。
(二)招聘人员。派遣中心根据区编制部门下达的用人指标和用人单位提出的岗位要求,经审核同意可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责任心强;(3)具有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技能和能力水平;(4)具有能坚持正常上班的身体条件;(5)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年龄和其他条件。经体检、考核合格后,由派遣中心委托人才服务公司与派遣人员、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和派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