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报告制度
4.4.1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区环保护局;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故有关单位。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环保专业人员;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4.4.2突发环境事故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突发环境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续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初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3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区环保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区环保局报告。接到突发环境事故报告后区环保局应在2小时内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及区政府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
根据调查和确认结果,一般环境污染事故24小时内报告市环保局及区政府, 较大及重大环境事故12小时内报告市环保局及区政府,特大环境事故6小时内除向市环保局、区委、区政府报告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保总局,并随时报告事故势态进展情况。
4.5 决策支持
为了保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的快速、正确的决策,应建立技术咨询支持系统。
(1)化学品特性及应急救援数据信息库。由区环保局建立化学品特性和污染应急救援数据信息库,为应急指挥部及时提供决策的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
(2)全区重点污染源信息库。建立常规污染物监测数据库,从全区污染源调查中筛选出污染物排放量大,使用、贮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记录其地理位置、生产使用化学品情况及相关信息。定期对筛选出的污染源进行监测并将污染源数据即时输入数据库。
(3)大气及水污染事故的快速估算模型。由区环保局建立、完善大气及水污染事故的快速估算模型,提供环境污染事件中污染物扩散的估算结果,以作应急指挥部决策的重要技术保障。
4.6 新闻报道
4.6.1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故时,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派员至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事故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报请区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和公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