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区应急联动中心应急响应:区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突发环境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有关救援机构和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紧急调动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区政府应急响应:区政府接到环保局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环保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故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建议,启动Ⅳ级预警,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4.1.2 当超出本级应急响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区政府应请求上海市应急救援机构启动上一级预案,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应急联动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区环保局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2 应急指挥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指挥。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同时组成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专家咨询、现场监测与评估、新闻报道、信息保障等专业组,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行动。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直接授权于应急处置指挥部,并享有使用、调动现场一切减、救灾及防、救护资源的权力。
4.3 应急处置
4.3.1环境污染事件单位应将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重要信息报告区应急联动中心、区环保局及所在地政府等应急救援部门,同时,应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市民有义务通过电话和其他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事故信息,并开展群众自救行动。
4.3.2各相关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和队伍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赶赴现场,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全力控制污染态势的扩大。同时,参照《上海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手册》和本预案等应急处置程序,积极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环保应急处置队伍进行现场的信息采集和环境污染监测,确定事故污染程度和原因,以及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公安、消防队伍实施救援和受灾人员的安全疏散,以及现场治安警戒:医疗救护队伍负责实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和治疗:民防部门组织化救特种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救援;海事部门组织应急抢险和预防污染救援;交通部门组织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护物资运输工作;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应急通信和信息联络保障;商业部门组织应急救援中食品、饮水等物资供应保障。
4.3.3各镇、街道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件影响的范围及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紧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情况,报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4.3.4根据有关处理决定,需要进行善后处理的,由区环保局提出善后处置建议报告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