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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浦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3.1.3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责任管理单位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 预防

  3.2.1开展污染源调查。区环保局负责全区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的调查。对一些敏感区域,如居民集中区及水源地等上游相关工业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3.2.2开展环境污染事故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研究环境污染事故事后评估程序以及污染区域环境修复技术等。

  3.2.3加强各级应急预案建设和管理,完善区级预案、部门预案和企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继续加强新建项目的监管及相应预案的编制和管理。

  3.2.4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加强环境侦检能力建设,有重点的开展侦检手段、装备和方法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加快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系统的能力建设。

  3.3 预警

  3.3.1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预警,应对本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情况,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3.2区应急联动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预案,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明确其工作要求与程序,明确预警的方式、方法、渠道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措施。

  3.3.3进入预警期后,区环保局和有关部门应协助区应急联动中心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1)启动相应应急预案;(2)发布预警公告;(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4)组织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况动员后备人员;(5)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6)加强警卫,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3.3.4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等级和颜色可作出调整或解除。

4.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4.1 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应急响应工作流程详见附件4。

  4.1.1 Ⅳ级应急响应

  (1) 突发环境事故所在单位和社区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故所在单位和社区有对环境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情况并迅速向区环保局(69714110或12369)或区应急联动中心(110)汇报。

  (2)区环保局应急响应:一般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后,区环保局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突发事故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市局及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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