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各组室组成名单详见附件3。
2.3.3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施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的基础工作,加强和巩固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整体优势,提高整体应急处置能力。各部门职责如下:
(1)所在地政府。负责区域内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并实施属地管理,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视情况开设现场指挥部并提供相关保障。
(2)事故单位。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即时处置,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提供事故发生的详细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危险物质信息和即时处置措施等);协助进行事故应急处置。
(3)区消防处。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负责抢险救灾的现场指挥。
(4)公安青浦分局。受理社会报警信息。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以及应急抢险和防污指挥。必要时组织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
(5)区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6)区建交委。负责运送伤员和救援物资,转送危险物品。
(7)区海事处。负责水上船舶及有关作业造成的水上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以及应急抢险和防污指挥。
(8)区卫生局。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急救和转运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做好防护指导,组织实施其他卫生防疫工作。
(9)区水务局。配合对水源地水质、水情的监测,加强对原水取水口污染物的监控,协调指导防止水体污染扩散的紧急措施。
(10)区农委。负责水环境污染对渔业及农林破坏的影响调查处理。
(11)区民防办。协助现场侦检,参与应急救援。
(12)区经委。参与应急救援,必要时提供应急处置工作物资保障。
(13)区民政局。根据事故危害和受损程度,组织救灾救济、安抚灾民,参与善后工作。
(14)其他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2.3.4专家机构
组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专家库,主要由大气污染、水污染、化工、水生态等方面专家组成。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从中确定人选建立现场专家组,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
3.1.1本区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物特性数据库、化学品特性数据库、污染源信息和应急处置方法数据库。对本区重点污染源实行自动实时监测。有关部门在调查本区环境污染事故风险大的重点企业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相应计划,按照要求配备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和信息传递处理系统,提高污染事故的预测能力。
3.1.2加强本区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报机制。各镇、街道、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本部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及时做出预报,并按要求报送。重要信息和重大变更要立即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