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区人民政府是本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青浦区公共事故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青浦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区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常设机构。其职责是:组织实施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上级部门处理较大环境污染事故(Ⅲ级)及以上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和调整,主要有区环保局、区委宣传部、区府办、区发改委、公安青浦分局、区消防处、区民防办、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建交委、区卫生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民政局、区海事处等。
青浦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详见附件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内,负责落实本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日常事务管理。
2.2 应急联动机构
青浦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公安青浦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的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 工作机构
2.3.1区环保局
区环保局是本区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也是本区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本区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主体,承担本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常态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落实本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常态管理的办公机构;
(2)接受环境污染事故的报警信息,根据报警信息判断和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向区政府提出成立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建议;
(3)实施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分析动态监测数据,并及时上报事发地环境污染状况;
(4)负责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认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
(6)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
(7)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工作。
2.3.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区政府根据区环保局的建议,视情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
应急处置指挥部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非常设性机构。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组成。
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成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专家咨询、现场监测与评估、新闻报道、信息保障等专业组,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行动。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