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欠薪保障的原则
欠薪保障实行社会共济、应急帮助和有限垫付的原则,鼓励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欠薪保障金的申请与垫付
(一)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无力或暂时无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劳动者本人可以申请垫付欠薪:
1、企业因宣告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实已由企业、企业清算组织确认,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2、企业因经营者隐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经营,且欠薪事实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除上述情形外,因企业欠薪可能引发重大冲突,负责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已将纠纷情况和欠薪事实查清的,被欠薪的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垫付欠薪。
(二)申请人资格的限制
上述情形中,属于下列人员的,不予垫付欠薪:
1、欠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
2、欠薪企业中与前项人员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拥有欠薪企业10%以上股份的人员;
4、月工资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三倍的人员;
5、累计欠薪数额不到200元的人员。
(三)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垫付欠薪申请表;
2、申请人在本市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实名制结算帐户;
3、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或特殊劳动关系证明;
5、确认欠薪事实的依据。
属于企业因经营者隐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经营情形的,需提供已生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已生效的裁决文书。
因企业欠薪可能引发重大冲突,负责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已将纠纷情况和欠薪事实查清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需要垫付欠薪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期限
劳动者申请垫付欠薪的,应当自取得证明欠薪事实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
对一次发生垫付金额50万元以上的垫付欠薪申请,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初审并提出处理意见,于7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复审并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