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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环保局关于青浦区2008年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4)加强日常预警监测,及时掌握蓝藻发生情况。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会同水务局、经委及相关镇负责太湖流域(青浦区金泽镇、朱家角镇、练塘镇)、淀山湖流域的集中整治。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要求,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环保、发改委、经委、监察、建交委、工商、安全监管、水务和市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要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挂牌督办,加强案件管理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今年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大和长期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同时,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综合整治,加强责任追究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和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力度。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发改委、经委要加大对劣势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环保部门抄告的前置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或失效的企业名单,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环保、监察部门要定期分析环保违法案件,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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