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6年以来开展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执法情况进行复查,检查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企业,是否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对不稳定达标及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是否责令限期治理、停业整治;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关闭。
对复查中发现的违法企业,从严处理。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企业的执法检查。
4、结合2007年开展的化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等专项整治落实情况,对相关企业的整治情况进行后督察
(1)检查范围及具体要求
对2007年专项行动中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化工企业的整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完善应急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对未建事故状态下污染物收集、处置设施的企业,要停产治理。
(2)检查时间:8-10月。
(3)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会同安监部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5、进一步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督察
(1)检查范围
对2006年以来列为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的企业进行检查。
(2)检查时间:8-10月。
(3)具体要求
①对超过限期治理期限尚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停产整治。
②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或不达标的企业,提请区政府责令关闭。
③对已经完成整治的企业加强监管,确保其稳定达标排放。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会同区监察委、经委、工商局对辖区内已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企业进行检查。
6、建设项目违法行为整治情况后督察
(1)检查范围
本区非保留工业区违法建设项目,其他未经验收不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建设项目),"厂中厂"中的违法企业。
(2)检查时间:8-10月。
(3)具体要求
①非保留工业区违法建设、开工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生产。
②对没有办环保审批手续的"厂中厂"的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③对非保留工业区其他项目,通过执法和其他多种形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④对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建设项目),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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