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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方式。

  (一)自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自查采取听取相对人意见、网上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反映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行政处罚情况等。

  (二)重点检查。对行政执法部门的重点检查,主要是检查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责的履行情况、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等情况。检查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直接征求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意见,直接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以及到执法部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六、时间安排

  (一)9月至10 月为自查阶段。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在10月31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在10月2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书面自查报告的基本要求附后)。

  (二)11月为重点检查阶段及抽查阶段。区政府法制办按照要求组织重点检查及抽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法制建议书。

  (三)12月为总结阶段。区政府法制办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这次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有关职能机构的作用,保证行政执法检查的顺利开展。

  (二)条块结合,加强协调。区政府法制办在执法检查中,要在做好本地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横向协调和组织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与有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到条快衔接,形成合力。

  (三)实事求是,认真自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要根据行政执法检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书面自查报告要反映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四)讲究实效,严格规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要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促进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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