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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作,逐步实现农村村民住有所居,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区政府决定集中资源解决本区符合市、区两级政府建房规定的农村村民建房需求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先安排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

  针对当前我区宅基地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情况,2008年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除目前已经确定的工业项目用地之外,优先安排宅基地建设用地。对在2002年4月本区停止审批农民建房至2007年8月15日《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施行前申请建房且符合《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2年10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村民建房问题,力争在两年内予以解决。

  二、明确村民建房工作责任主体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推进农村村民建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及时根据规划要求和宅基地建设用地实际需求情况,优化基本农田布局,把区政府分解到各镇(街道)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落到实处。各镇(街道)还应及时落实耕地占用税、垦复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项资金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确保村民建房工作正常开展。

  三、严格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建房审批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以三个"公开"为抓手,确保建房审批严格、公开、公平、透明。一是公开办事制度。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同时公布区、镇两级的监督举报电话。二是公开个人建房申请情况。村民委员会在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将个人建房申请情况在本村或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三是公开审批过程和结果。各镇(街道)应当严格审核村民建房申请,审核同意后在申请建房户所在村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村民建房会审联席会议"(由区监委、建交委、规划局、房地局、新农办等部门参与组成)会审,会审同意后在申请建房户所在镇、村两级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予以批准建房,审批结果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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