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已经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青府发【2007】93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补充规定适用范围参照《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即: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城、新市镇、工业园区以及相关功能区近期建设控制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二、用地布局
村民新建住房的,应根据规划在整体改造点和环境改造点建设,整治改造点和保护改造点一律不得新建住房。
三、个人建房
(一)对在2002年4月(本区停止审批农民建房)至2007年8月15日(《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施行)期间申请建房的村民,如其申请条件均符合《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2年10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规定,可批准其建房。村民建房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要求,其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标准和计户人数等应按《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青府发【2007】9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