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地局、财政局关于2008年青浦区占补平衡指标结算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
区房地局、财政局《2008年青浦区占补平衡指标结算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2008年青浦区占补平衡指标结算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推动本区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切实做到节约、集约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开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实施占补平衡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府〔 2005〕68号)规定,区房地局和区财政局在2007年结算办法(暂行)的基础上,针对青浦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2008年青浦区占补平衡指标结算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经市房地局确认的占补平衡指标,40%计入整理复垦的镇、街道、现代农业园区。镇、街道、园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在本区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有偿调剂的指导价为每亩22.5万元。
二、镇、街道、区级公司到区外购入的占补平衡指标,100%计入购入指标的镇、街道、区级公司。
三、上年度镇、街道、区级公司得到的占补平衡指标抵去用地项目应由镇、街道、区级公司补充指标后的节余指标,转入下年度镇、街道、区级公司相应的应得指标数。
四、镇、街道范围内2007年度发生的区级基础设施、公益项目按07年结算办法(暂行)执行。
五、2008年度全区范围内区级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经区府领导同意后由区级占补平衡指标补充。市级工业园区中出让工业项目80%由区级占补平衡指标补充。重大产业类项目,经区产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在区级指标的余量中酌情支持。
六、2008年度全区所有用地项目需要占补平衡指标的,按区政府新的规定在办妥相关手续后由区房地局具体执行。
本结算办法由区房地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和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