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关于加强青浦区村级社区事务代理室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民政局、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关于加强青浦区村级社区事务代理室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青浦区村级社区事务代理室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19号)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本市村级社区事务代理室建设的实施意见》(沪民基发[2008]3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现转变政府职能、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的目标,在全区各镇(街道)普遍建立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按照拓展服务方式、延伸服务事项的要求,现就青浦区村级社区事务代理室(以下简称代理室)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深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不断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通过将社区事务受理向基层村委会延伸,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基层群众享受"便捷、亲和、透明"的政务服务。
二、总体目标
(一)实行一口受理。通过代理室的建设和对代理室工作人员的培训,逐步实现社区事务在村委会层面的一口受理,即涉及到公开的事项,代理室工作人员可以受理或代理。
(二)方便群众办事。社区群众只要进入"代理室",即可以在一个服务窗口查询或办理有关事项。代理室不能办理的事项,工作人员接收后可以予以代办。群众需要解决的事务可以就近办理,避免长距离来回奔波。
(三)实现资源整合。代理室多数事务以代理为主,工作人员接收代理事项后,根据事项多少和缓急,一周内集中一次或数次前往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办,实现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完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