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青浦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张汪耀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府办、统计局、发改委、宣传部、人事局(编办)、监委、经委、教育局、科委、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劳动保障局、建交委、水务局、外经委、工商分局、质监局、旅游委、规划局、房地局、信息委、卫生局、文广局、档案局、青浦报社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区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分局、区财政局和区税务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人事局(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区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基础地理数据资料方面的事项,由区规划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区监委负责协调处理。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要在2008年7月10日前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
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区统计执法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的现象,确保普查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要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