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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民政局关于上海市青浦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优抚对象当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经报销、救助、减负等措施后,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仍较重时,年终可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填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审批表》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汇总表》,区民政局审批并在年终实施补助,补助金额根据年度经费和申报对象综合情况核定(拟补助方案:以年度实际自负经费1000元为起点,分段计算补助经费,即:1000-11000元,给予50%比例补助;11000-21000,给予65%比例补助;超出21000元部分,按80%比例补助。重残、孤老等特殊对象均按年度实际自负经费80%比例补助)。

  五、本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区民政局管理使用。

  六、为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区、镇(街道)民政部门要设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台帐,做到一人一卡,逐笔登记,并由财政、审计、卫生部门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审批、使用和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七、优抚对象到本区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上海市烈士遗属优待证》或《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给予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付费、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各项待遇。

  八、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仍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九、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优待补助:

  (一)未在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以及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优抚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镇(街道)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冒领医疗补助金的;

  2、虚报病情骗取医疗补助金的;

  3、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等骗取医疗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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