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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民政局关于上海市青浦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民政局关于上海市青浦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民政局《关于上海市青浦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青浦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民政部等部门制定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全面兑现,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退役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

  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应遵循户籍地属地化管理、以各类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为基础,实施医疗补助的原则。

  三、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原规定渠道列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镇(街道)承担。

  四、优抚对象当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经相应医疗保障机构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按50%的标准给予报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由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每季度提供优抚对象报销单,将可保金额与实保金额之差作为报销依据,并附票据复印件注明核报情况;其他优抚对象发生医疗费时应按季度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民政干部或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交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出院小结等材料(使用票据复印件需经街镇民政干部确认),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填报《优抚对象医疗费报销审批表》和《优抚对象医疗费报销汇总表》,区民政局每季度核报一次,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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