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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节能评估主要内容

  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上海市节能相关的产业政策;

  2.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

  3.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上海市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的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标准,以及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国际先进水平;

  4.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建筑维护结构等)、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5.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政府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三、评审流程

  (一)项目申报。新建、改扩建和租赁等项目在工业项目前置评估之前,必须按要求结合评估报告编制节能篇(章)和填报《青浦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情况汇总表》(见附件),节能篇(章)和汇总表须在报送评估报告时一并报送区经委。对未按规定编制节能篇(章)和填报汇总表的,不予受理。

  (二)节能评估。对于能耗情况较复杂的项目,由投资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余项目在区工业项目评估小组评估的基础上,由有关职能部门直接进行节能审查。

  (三)节能审查。对能耗情况比较复杂的重点项目,在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的基础上,由区经委召集区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题会审。

  (四)服务承诺。对能耗情况比较复杂的重点项目,节能评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一般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3个工作日。

  四、评审要求

  (一)部门会审。由区经委负责节能评估工作的总体协调和对相关重大项目的节能情况进行联合会审。

  (二)中介咨询。投资企业应在上海市节能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中介咨询机构,节能评估应当客观、公正。同一咨询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承担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和节能评估业务。对于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区经委应当及时报告市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认定属实的,3年内不得委托该咨询中介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工作。

  (三)项目监管。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节能评估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对已开工建设而不符合有关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此类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并责令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应报请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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