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
现将《青浦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青浦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级,加强工业投资项目的用能管理,严格控制能耗增长,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的有关规定,做到"批项目、核能耗",结合青浦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估范围
本区范围内的工业投资新建、改扩建和租赁等项目,必须结合工业项目评估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节能篇(章),并填报工业投资项目能耗情况汇总表。
审批部门在工业项目前置评估的基础上,对节能分析篇(章)可以直接进行节能审查。对下列能耗情况较复杂的项目,不论新建还是改扩建,审批部门在节能审查前,应按照规定委托中介咨询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一)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定或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评估内容
(一)节能篇章的主要内容
1.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上海市的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
2.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
3.项目各类能耗指标计算,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对比分析(改扩建项目应当包括与近两年项目能耗指标的对比分析)及符合能耗标准的情况;
4.项目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及其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分析论证;
5.项目的能耗情况汇总表。
项目能耗情况汇总表具体内容按照《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