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被淘汰的劣势企业的职工,有关镇、街道要积极做好就业安置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通过上岗培训安排再就业,其培训经费由区、镇(街道)财政各负担一半。
(三)对于被列入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的劣势企业,按《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07〕47号)》的要求,依据其调整后节约的年综合能耗量(吨标准煤)进行财政补贴。区财政按市财政下达的扶持资金总额实施1∶1配套扶持。
(四)劣势企业在用电申请时,将首先列入错峰、避峰、让电、停电名单,并在能源利用上加以制约。劣势企业不准参加区、镇(街道)企业年度先进评比。并且,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劣势企业名单通知信贷金融机构,以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五)对地处水源保护区、蔬菜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居民稠密区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等企业加强控制和管理,有计划地尽快进行迁移或关闭。
(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对安全生产不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严重者予以停产整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条例》,对违反者,予以行政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对违反者,予以限期整改、警告、罚款等处罚。
(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六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八)依据《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六十八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