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做好淘汰劣势企业工作。根据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区政府的要求,2008年,区调整产业结构项目55项,需完成60%以上;淘汰劣势企业30家。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落实"批项目、核能耗"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08]6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批、施工及竣工验收和执法监察过程中,要把项目执行节能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建立相应的审批问责制。对于新增的工业、商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是实施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核;二是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建立相应的项目数据库,每年2月15日之前报区经委,由区经委汇总后于2月底上报市经委。
三、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工程节能降耗
(一)开展重点行业对标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市节能协会,今年先行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等重点行业开展对标管理工作,全面提升企业能源管理水平。
(二)开展批发、零售业、服务业节能行动。对于1000平方米以上超市、百货店和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市场,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变频空调、节能型冷藏设备等节能设施和技术,引导企业开展用能设备检测和技术诊断,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
(三)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状况报送制度。根据《关于加强青浦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青府办发[2007]80号)通知的要求,年用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在每年2月底向所属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主管部门汇总后于3月10日之前报区经委,区经委于3月15日之前报市经委及市节能检察中心。
年能耗2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每月15日之前向所属镇、街道、工业园区的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节能指标完成情况表》和《节能技改项目表》,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主管部门经汇总后报送区经委,区经委将其中年用能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的有关情况于每月20日之前报市经委及市节能监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