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区政府各委、办、局办公室(秘书科),各区级公司办公室:
现将《青浦区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青浦区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办公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现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区级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意见》的相关内容,结合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对象
(一)区政府各委、办、局行政办公室(秘书科)。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三)各区级公司办公室。
二、考核内容及分工
(一)上报区府办指定文字材料和本部门(单位)、本地区综合工作信息的情况,由区府办综合科负责具体考核。
(二)上报本部门(单位)牵头实施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的情况,由区府办督查科负责具体考核。
(三)上报本部门(单位)落实市府督查室、区府办列督事项的情况,由区府办督查科负责具体考核。
(四)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区政协提案的情况,由区府办书面意见和提案办理科负责具体考核。
(五)向区政府行文规范和公文办理情况,由区府办秘书科具体负责考核。
三、考核办法
(一)时间步骤
区府办综合科、督查科、书面意见和提案办理科、秘书科根据所负责考核项目和内容,分别制定考核细则予以下发(2008年度各项考核试行细则见附页),并认真做好全年的考核记录,在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相关考核结果。同时,综合科负责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各考核项目结果汇总工作。
(二)计分方法
区府办综合科、督查科、书面意见和提案办理科、秘书科对其所负责的考核项目采用百分制予以考核。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最后的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予以汇总,综合科依照综合信息工作占35%、督查工作占25%、书面意见和提案办理工作占25%、行文和公文办理工作占15%的比例,将各科提交的考核结果予以换算。如某一部门或单位工作考核内容出现"缺项",则按照其实际工作项目予以考核,并按百分制据实予以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