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受理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科委受理各镇(街道)推荐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
第九条 区评审小组依据相关的实施细则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区政府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审核后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十条 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出的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分别不超出5家,依据评审结果实施资助。已入选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或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企业不再参加评审活动。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
1、在区科技创新资金中专项安排;
2、各镇(街道)应当设立相应的科技扶持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 资助方式及范围:
1、资助方式:凡授牌的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区政府在区科技创新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资助,企业所在镇(街道)应按区资助额度的50%予以匹配,两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科研投入的25%,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资助范围:围绕企业自主创新建设,可含多项内容,如技术攻关、专利二次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人才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企业创新活动的补贴。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区科委对通过评审授牌的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每户建档,以便随时掌握企业的发展情况。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年度报表,企业的发展目标规划、技术创新计划及相关动态资料。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每年应将生产经营情况分别在年中和年底报区科委,并由区科委归口汇总统计。区评审小组依据评审条件及企业上报资料对企业技术创新绩效进行年终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予以摘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