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评选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1、示范企业:注册并落户在青浦区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地型、科技型外商投资企业。

  2、争创企业:注册并落户在青浦区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地型、科技型民营企业。

  第五条 示范企业主要条件:

  1、企业研发人员数:制造类企业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5%;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一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

  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6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6、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且近三年产品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60%以上;企业年缴纳税金300万元以上;

  7、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争创企业主要条件:

  1、研发人员数:制造类企业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职工总数的40%;

  2、年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3%;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2项以上;

  4、应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中心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制度;

  5、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

  6、年销售收入分别达到5000万元(制造类)和2000万元(软件及科技服务类)以上,或净利润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企业年缴纳税金150万元以上;

  7、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申请、推荐、受理与评审

  第七条 申请及推荐:凡符合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镇(街道)科技部门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各镇(街道)初审并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盖章后向区科委推荐。推荐单位应同时承诺对所推荐企业的资金配套资助。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