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评选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青浦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评选活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青浦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争创活动实施办法》停止执行,区政府原命名的现仍在考核期内的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其考核和资助仍按原办法执行至考核期结束。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青浦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评选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具有较强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型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浦区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浦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和技术创新示范争创企业(以下简称争创企业),应是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产业导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应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应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型。
第三条 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评选活动由企业自愿申报,各镇(街道)、区属部门推荐,区科委负责集中受理。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税务局、经委、外经委等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负责相关评审考核工作,对通过评审的企业予以资助,并每年在审核的基础上向市科委推荐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区科委负责评选活动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评选活动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示范企业与争创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