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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地方储备粮粳米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地方储备粮粳米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财政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地方储备粮粳米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地方储备粮粳米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粮食购销工作稳定粮食市场供应的通知》(沪粮[2007]82号)精神,按照市粮食局《关于尽快落实区(县)级储备粮成品粳米库存的通知》(沪粮储[2008]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地方储备粮品种结构,适当增加区县级储备粮成品粳米库存,以提高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现就本区成品粳米储备提出有关实施意见如下:

  一、按照《通知》要求,我区储备粮规模由原计划粳谷20285吨、小麦2130吨,现调整为粳谷19286吨、小麦2130吨、粳米700吨,并在规定时间落实调整到位。

  二、新调整储备粮成品粳米入库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大米》(GB1354)"标准一等"指标,由区储备粮储存企业负责粮食安全,结合企业经营每年适时组织落实粮源采购、加工、轮换工作,确保粳米的常储常新。

  三、储备粮成品粳米贷款利息、保管费补贴与轮换价差由区财政承担,以大米出率67%计算粳米700吨,折算成粳谷1045吨为结算标准计算。

  1、贷款额按上年轮入粳谷均价贷款,利息按实结算;

  2、保管费每年仍按粳谷保管费标准120元/年吨计算;

  3、成品粳米轮换价格差按上年储备粮粳谷轮入均价与当年确认粳谷轮出价格的差额计算。

  四、储备粮成品粳米粮权属区政府,当本区粮食市场出现应急状态时,首先启动这部分粮源,承储企业须无条件按核定规模数量及质量服从区政府调控的需要。

  五、成品粳米轮换,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年初排出计划,年内轮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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