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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2、党组会、厅长办公会、厅务会、厅长专题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记录、纪要;

  3、对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文件材料;

  4、厅领导批阅的签报、情况反映及其他专项报告等文件材料;

  5、重要信件、电话记录等文件材料;

  6、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7、在检查或调研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形成或汇总的各种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材料;

  9、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文件材料;

  10、印章管理文件材料;

  11、涉及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等文件材料;

  12、对各项水利项目投资建议计划和投资计划下达的文件材料;

  13、对有关项目审查、评定、验收的文件材料;

  14、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和行政复议的文件材料;

  15、调处水事纠纷的文件材料;

  16、普法、普查文件材料;

  17、有关干部任免、调资、抚恤、培训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干部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8、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19、办理与接转的职工转移工作单、行政与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等文件材料;

  20、表彰与惩处的文件材料;

  21、反映水利厅和水利事业发展的有纪念意义的证书、证章、奖牌、印章等各类凭证实物;

  22、组织沿革、年鉴及反映水利厅重要活动的简报和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各种载体的材料;

  23、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24、审计文件材料;

  25、与有关厅(局)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26、财产、资产、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等文件材料;

  27、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文件材料;

  28、对上级或同级机关征求意见稿答复的文件材料;

  29、编制的重要简报、刊物等文件材料;

  30、机关职工名册和党员、团员名册;

  31、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三)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材料;

  1、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典型材料、统计报表、财务预决算等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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