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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一)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道路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方案经公示有较大争议的;
  (二)调整水、液化气、公共交通(含出租汽车)、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
  (三)改造城乡主干道路;
  (四)可能对生态环境、自然及人文景观、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
  (五)对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六)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行政措施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三章 听证组织和听证参加人

  第八条 听证由作出行政决策或者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组织。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为该重大行政事项的听证机关,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听证。
  各级政府作出行政决策的听证可以由拟提出行政决策起草或者建议的行政机关组织。
  听证事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第九条 申请参加听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或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持有本州常住户籍的成年市民;
  (二)在本州依法成立,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外来人口切身利益的,在本州生活、工作的外来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员、记录员、陈述人、旁听人。
  听证员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主持听证,确保听证程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员,一般为3至5名。
  记录员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负责听证会录音、制作听证笔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的人员, 一般不少于2名。
  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包括公众陈述人和邀请陈述人,一般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公众陈述人应超过半数。
  公众陈述人是对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者提出听证事项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众陈述人由听证机关从递交报名申请参加听证的人员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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