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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发〔2009〕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黔东南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州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县市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进行重大决策举行听证,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通过一定程序,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或者建议的政务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决策听证前应当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听证。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提交决策听证前,决策事项起草单位或者建议单位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 对应当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不得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或者作出行政决策。

第二章 听证范围

  第七条 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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