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08年养老金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08年养老金标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08年养老金标准的意见
根据原县人民政府青府发(1996)150号文件精神,参照市有关部门调整2008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幅度,拟适当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标准。具体意见如下:
一、调整依据
根据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3号)精神,参照文件中调整2008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基本增资部分的办法,即每人每月增加65元+追加部分每人每月增加75元,合计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140元/月;同时,又参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号)精神,对2007年12月底男性年满70周岁(1937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女性年满65周岁(194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20元。
二、调整标准
1、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生活费)150元;
2、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生活费)120元;
3、按以上第1、2项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符合2007年12月底男性年满70周岁(1937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女性年满65周岁(194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生活费20元。
三、实行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