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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承办单位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复查,应由单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办理,并由主要领导带队走访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提出人。复查工作应在收件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复查完成后,承办单位要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专题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提出人表示不满意的主要原因、办理难点及破解措施、推进情况、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各承办单位应落实专人做好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跟踪办理。对办理结果为正在解决、逐步解决的书面意见和列入计划拟解决的政协提案,区政府办公室在每年的下半年组织开展"二次答复",确定办理范围,由原承办单位按初步办理答复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和答复。经过跟踪办理,解决采纳或基本解决或取得重要进展的,要书面形式复告解决和落实情况;对明确年内解决的,确因情况发生变化不能解决或需要推迟解决的应充分说明原因;对尚未解决的,应继续做好跟踪办理。

第六章 总结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基本办理完毕后,应进行书面总结。内容应包括:办理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基本情况;办理工作的主要做法、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复查的情况;今后工作的建议和打算,以及跟踪办理的目录等。书面总结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报区政府办公室。同时, 分别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办理工作不重视,组织机构不健全,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态度不端正,互相推诿、久拖不办;办理工作质量差,代表、委员意见较大;超过规定办理期限等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三条 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办复后,应将书面意见、政协提案、书面答复、复查件的重新答复意见、跟踪落实的复告以及书面总结等材料,立卷归档。归档一般应在下一年度区"两会"召开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转区政府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按区政府办公室的办文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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