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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工作,注重办理质量,讲求办理实效。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反映的问题,凡能够解决的,应尽快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纳入计划逐步解决;因现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如实、充分说明情况,以取得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的理解。对办理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收到之日起20日内按主办单位的要求,将协办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主办单位答复时,应当向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处理意见。正式答复采用书面形式和电子稿件。办理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要在收到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一个月内,以电子稿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上报初步的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从书面意见、政协提案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处理答复完毕。因情况复杂,在限期内确实不能处理答复的,应向交办机关报告,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一个月,并需告知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

  对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政协全会期间收到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能够在会议期间办复的,应在会议期间抓紧办理,并正式答复提出人。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中,应加强与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提出人的意见。对重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应邀请相关代表、委员参与研究。

  走访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走访须由主办单位分管领导带队,具体承办人员或专职承办人员参加。走访一般可在初步处理意见拟定后正式答复前进行。

  (二)走访时应向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通报办理情况, 征询提出人对拟办理结果的意见;在与提出人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后,拟写出正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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