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办理工作汇报,检查办理进度,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改进本单位的办理工作。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第七条 承办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办理业务,提高工作效率。负责承接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意见、提案,指导、协调业务科室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办理,督促、检查办理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第三章 分办和承接
第八条 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按"分类整理、归口办理"的分办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属于单一性内容的,交主管单位办理;涉及多方面内容的,除指定一个单位主办外,还需指定有关单位协助办理(协办)。必要时,报送区政府领导督促办理。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交的书面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交的书面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受理;区政协全会期间提交的政协提案由大会秘书处受理立案,区政协全会闭会期间提交的政协提案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受理立案。以上涉及政府工作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交各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收到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后,应仔细核对,及时接收、确认。
凡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办理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应逐一登记,提出办理要求,落实承办科室和人员。对内容和要求表述有疑义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要及时与提出人联系。
凡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在收件后7日内向交办机关书面说明情况,提出建议承办单位,经同意后退回,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四章 办理和答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接收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后,应在10日内以电子稿的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上报单位内部按件对应的办理科室和具体责任人名单的表格。重新交办件应在收到承办件的3日内向区政府办公室上报该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