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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青浦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青浦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区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本区政府部门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书面意见")。

  本办法所称区政协提案,是指区政协委员和参加区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等向区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本区政府部门办理的建议和意见 ( 以下简称"政协提案")。

  第三条 办理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应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二章 办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对需要重点办理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报送区政府领导阅批。对涉及全局性、前瞻性的问题和办理工作重要情况,可建议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

  第五条 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分管办理工作的领导;落实主管办理工作的科室,配备承办人员,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按件确定办理的业务科室和责任人;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制定办理工作制度;主动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负责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办理的复查和跟踪落实;向区政府报告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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