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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区农村教育经费实行区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区农村教育经费实行区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区农村教育经费实行区级统筹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关于本区农村教育经费实行区级统筹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配置教育公共资源,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统筹各类教育资源,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总体要求,为强化政府对教育的保障责任,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各类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统筹"以县为主"的保障管理体制。改变现行按镇行政区划实行属地化承担教育经费的模式,实行农村教育经费的财务、资金和资产管理统一纳入区本级预决算体系和集中收付渠道。

  2.实行"城乡均等"的教育经费供给标准。对各镇不同类别的农村学校实行与区直属学校完全相同的经费供给方式和定额标

  3.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总量持续增长。依法保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年增长,保证教职工收入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4.统筹各类教育资源,实现教育资源共享。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配置资源,打破镇域界限,充分发挥教育资源整体效能,努力满足学生就近入学的需求。

  5.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具备条件的各类农村学校应按政策要求接纳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财政部门在生均经费的核定上实行"无差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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