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区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专户,分项管理",按基金或资金类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
第二十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账户。
第二十一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上述两个账户前,须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如在银行已开设账户,须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和确认,其余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一概予以取消。
第二十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将收入户基金及收入户的利息收入上缴区财政专户。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区财政专户内部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的审核、专户资金的管理、资金的拨付要形成互相分离、互相监督机制。定期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区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经审定批准的资金支出预算拨付资金。区财政专户内的各项资金不得相互挤占、挪用。对其他不按规定动用区财政专户内资金的行为,区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会保障办机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要依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