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基金预算时,区经办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审批手续与年初预算相同。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和市、区有关征缴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独立建账核算,不得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申请,由经办机构按照年初预算及每月核定的支付额,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在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申请,审核无误后,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拨付,并推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每月向区财政部门报送有关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和财务收支年度决算。
第十六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将基金结余除规定的预留支付费用外,应转存定期存款和经区政府批准购买国家债券,实现保值增值,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需要。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五章 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下简称区财政专户),由区财政局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设立专户,主要用于接收区经办机构征集转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定期存款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接收财政补贴收入等。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进行核算和集中管理,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