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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关于青浦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关于青浦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制订的《青浦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青浦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区有关规定,由缴费个人缴纳以及通过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搞好基金预算、核算和分析,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基金收支预算。

  第六条 每年年度终了前,由经办机构按区财政部门和区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七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区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将批准的预算通知经办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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