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金分担。在每生每天3元定额标准中,国家级试点县区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利州区作为省级试点县区除中央财政奖补和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五)改善就餐条件。各地要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和农村中小学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专项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可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和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各县区要根据省上相关要求,专题研究食堂的经营管理问题,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创造良好条件。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或聘用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餐条件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六)鼓励社会参与。在市、县(区)政府统筹下,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积极参与推进“营养计划”,在改善就餐条件、提高补助标准、创新供餐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七)继续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认真执行调整后的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发放范围和标准,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补助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每生每天小学4元、初中5元。所需资金分担比例按照《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我省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川财教〔2008〕2号)规定执行。
三、实施“营养计划”试点的工作要求
“营养计划”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安全风险高,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市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营养计划”工作。县区政府是“营养计划”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县区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因地制宜地推进“营养计划”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履职到位。有关学校要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本地区、本学校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