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3.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总体规划,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     〔2010〕3号)精神,结合《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市、乡镇政府和具体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和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要加强督促,坚决采取断水、断电、撤除设备等果断措施;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4.重点整治涉铅蓄电池企业。各县市要将铅蓄电池企业的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任务,对铅蓄电池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务求全面细致,取得实效。建立铅蓄电池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要对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对铅蓄电池企业采取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变化较大或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各县市要在2011年6月25日前,将本辖区内所有涉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7月15日前,经州环境保护局审核后统一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届时省环境保护厅将在媒体上公开企业名单,接受公众监督。省环境保护部门已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上收,州和各县市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涉及铅蓄电池生产、加工、回收的所有建设项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