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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残疾人联合会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3、征缴标准: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6年征缴标准:17008元/人)。每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在职残疾人职工数)。

  (四)审核征缴地点
  1、审核地点:兴政街20号大兴区残疾人活动中心1楼(电话:69297402;69292986。邮编:102600。网址:http://www.dxcl.orq)
  2、征缴地点:大兴区地税局和各主管地税所。
  (五)征缴工作程序
  1、各用人单位持填写完毕并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到大兴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还应持《北京市残疾人职工登记表》、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职工上年6月和12月份的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资料。
  2、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对经审核的用人单位出具《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安排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并提交给区地税局代征。
  3、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在缴款期内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到地税局办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
  4、对逾期未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通过镇、街道残联告知其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规定;对告知仍不申报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总数计算其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5、对审核后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追缴应缴金额外,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
  (六)缴款方式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银行缴纳,并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办理缴款手续:
  1、用人单位可到区地税服务大厅或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领取由市地税局印制的空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缴款通知书》,根据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核定的金额自行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缴款通知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也可直接到区地税局打印《一般缴款通知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2、对上网申报的纳税人,除网上提示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外,还要根据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核定的金额由缴款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一般缴款通知书》,然后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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