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残疾人联合会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大兴区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北京市大兴区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大兴区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北京市大兴区地税局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及《<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残工委〔2006〕25号)的文件精神,规范和推进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管区长为组长,区残联理事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财政局副局长、区地税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发改委、财政局、地税局、信息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统计局、审计局、国税局为成员的大兴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残联。
二、工作任务
(一)征缴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职工认定标准
1、本市城镇户口。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已签订劳动合同。
4、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三)征缴时间及征缴标准
1、每年的4月至6月为审核期,8月至9月为征缴期(征缴时间如有调整变动,以当年市政府残工委〈通告〉为准)。
2、2006年审核期为8月8日至11月20日。征缴期为9月1日至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