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动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依托乡镇敬老院,加大基础设施改造,加快建设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及其他社会福利功能于一体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逐步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市辖区乡镇敬老院改、扩建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区财政每年应给予相应的运行经费补助。
(三)加快社区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所)建设,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结合城乡社区建设,在城镇建立功能完善的街道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设“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等信息沟通求助渠道,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承接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负责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管理,在辖区组织义工队伍,开展义工服务。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结合六安市城区社区布点规划,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使用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根据社区居住人口规模等因素,1万人以下的社区不低于600平方米,1万人至3万人的社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老年人集中居住的住宅小区应按一定比例建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室内老年人活动场所。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者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进社区,对利用自有房产或租赁房屋创办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社区托老所,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财政给予扶持。力争到2015年,全市城市70%社区基本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或日间照料中心,80%以上的乡镇和农村社区分别建立具有养老服务功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具有生活服务、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综合服务设施。
(四)积极实施为困难老人购买养老服务。在现有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提高经费标准。全市城镇社区均应实施政府为困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购买服务。市城区为困难老人政府购买服务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区)均应开展为农村社区困难老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市、区财政应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和日常运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及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经费予以保障。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市城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民政、老龄部门根据服务老年人人数、服务质量及工作绩效等内容进行考评,考评验收合格的,由市财政给予每年每个1万元日常运行经费补助,区财政按照1:1配套,所在街道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运行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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