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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实施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禁止违法砍伐、移植、损毁以及擅自修剪等行为。确需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管委会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节 人文历史风貌保护

  第三十五条 湿地公园内的特色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石雕石刻等人文历史风貌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湿地公园内的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人文历史风貌的保护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严禁改变湿地公园内历史遗址的原有风貌,禁止增设与其无关的设施。
  第三十六条 严格保护湿地公园内的古树名木。管委会应当依照《六安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制定湿地公园内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规定,对湿地公园内的古树名木登记造册,并安排专项保护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严格保护湿地公园内的文物。管委会应当制定湿地公园内的文物保护的具体规定,建立文物保护制度。
  凡列入湿地公园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各种建(构)筑物、遗迹(址)等,其所有权不变,但所有权人不得对其损毁、擅自装修、迁移和拆除。

第三节 专项保护资金

  第三十八条 湿地公园是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应承担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责任,其建设管理资金应纳入市财政预算。
  为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管委会应依法设立安徽淠河湿地公园专项保护资金。
  第三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从湿地公园的开发、利用及广告等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专项保护资金来源。鼓励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十条 管委会应制定专项保护资金的具体使用规定,并报市政府批准。专项保护资金的用途仅限于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风貌的保护。

第五章 利 用

  第四十一条 严格遵照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划要求,在确保湿地资源的可持续性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第四十二条 管委会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湿地资源利用类型、潜力、强度及方法的评估和划分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由管委会负责组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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