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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关于青浦区国有企业资产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关于青浦区国有企业资产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区国资委关于“青浦区国有企业资产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青浦区国有企业资产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运行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属国有及其所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资产运行包括企业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等行为。

  第四条 企业资产购置是指企业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买、划入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资产使用是指企业资产的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 企业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转让、置换、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七条 企业资产购置、使用、处置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企业拟购置、使用、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购置、使用、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购置、使用、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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