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严禁对高污染、高耗能、高危险企业以及空转商贸型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实施财政扶持政策。
第五条 扶持对象
在本区范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六条 扶持内容和方式
专项资金扶持不得与企业税收直接挂钩,具体使用应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如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产业调整、节能减排、总部设立、贷款贴息、租金补贴、上市补贴、人才激励、教育培训、促进就业、经济贡献等需要,以项目资助、费用补贴及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
财政扶持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分级负责制度。
(一)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镇提出财政扶持申请,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属于区级财政扶持的项目,企业按规定程序向区职能部门提出扶持申请。
(二)镇级财政扶持项目由各镇负责审批,区级财政扶持项目由区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其中需要镇财政资金配套的项目,需经镇同意)。
(三)各镇和区职能部门分别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确定财政扶持的类别和金额。
第八条 资金拨付
(一)对经审批通过的镇级、区级财政扶持项目,按规定时间汇总报送区财政局。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镇、区职能部门的审批结果,统一办理资金拨付工作,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账户。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
(一)区职能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自评和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区财政局每年在区级财政扶持项目中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
(二)各镇应开展本级财政扶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