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资金不得用现金、现金本票、支票直接兑现,不得通过中介机构等各类单位转拨,由区财政局统一办理资金拨付工作。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
区级财政扶持资金纳入区级单位部门预算,镇级财政扶持资金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区财政垫付的镇级扶持资金,在财力结算中进行清算。
五、工作要求
(一)区政府成立由区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财政扶持领导小组,统一和规范全区财政扶持政策和扶持行为。
(二)各镇、街道和区属公司要加强领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全面调整和完善各项财政扶持政策,进一步规范财政扶持行为。对于经发现查实仍然存在违规扶持的,将根据有关规定扣减有关镇财力,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的扶持工作和镇级扶持项目的指导工作。
(四)区财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区、镇扶持项目的组织落实情况实施专项检查。
附件:
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区政府《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筹措,根据不同产业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和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工作职责
各镇和区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扶持重点、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扶持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