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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扶持资金不得用现金、现金本票、支票直接兑现,不得通过中介机构等各类单位转拨,由区财政局统一办理资金拨付工作。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

  区级财政扶持资金纳入区级单位部门预算,镇级财政扶持资金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区财政垫付的镇级扶持资金,在财力结算中进行清算。

  五、工作要求

  (一)区政府成立由区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财政扶持领导小组,统一和规范全区财政扶持政策和扶持行为。

  (二)各镇、街道和区属公司要加强领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全面调整和完善各项财政扶持政策,进一步规范财政扶持行为。对于经发现查实仍然存在违规扶持的,将根据有关规定扣减有关镇财力,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的扶持工作和镇级扶持项目的指导工作。

  (四)区财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区、镇扶持项目的组织落实情况实施专项检查。

  附件:
  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区政府《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筹措,根据不同产业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和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工作职责

  各镇和区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扶持重点、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扶持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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