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青浦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利用闲置工业厂房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单位,各区级公司:
区经委《青浦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利用闲置工业厂房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青浦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
有关文件精神利用闲置工业厂房
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发〔2008〕3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国办发〔2008〕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立足我区的实际情况,为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充分利用闲置工业厂房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利用闲置工业厂房发展现代服务业
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创意产业园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内的工业项目,鼓励“腾笼换鸟”,经过产业部门认定后,在不改变使用权人、土地用途条件下,支持利用闲置工业厂房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
二、建立利用闲置工业厂房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管理机构和制度
建立由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交通委、卫生局、文广影视局、环保局、规划土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消防青浦支队、工商分局、税务分局、食药监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审批制度,分管区领导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于区经委,承担具体工作。联席会议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创意产业园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主要功能、业态规划和利用闲置工业厂房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项目进行审批,审核结论由区经委行文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