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区2009年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区2009年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本区2009年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2009年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沪人社技发〔2009〕13号)精神,为积极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对本区就业的影响,提高劳动者的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在本市2009年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企业以外的本区其他企业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本市户籍员工。
(二)本区户籍2008、2009年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
(三)经区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指导委员会认定的青浦区校企合作定向企业。
二、补贴标准
(一)本区其他企业中本市户籍员工
本区其他企业中的本市户籍员工,参加社会通用职业(工种)中级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给予培训费20%的补贴;参加高级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给予培训费30%的补贴;参加技师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给予培训费40%的补贴;参加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给予培训费50%的补贴。
培训前须由企业先报所在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备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培训总计划后实施。
(二)本区户籍高等院校毕业学生
扩大补贴专业范围,除补贴培训目录中的培训专业外,增加管理类等专业,报名人数达到要求、本区培训机构具备专业办学资格等要求,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参加中级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按照培训费50%予以补贴;参加高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按照培训费70%予以补贴。
(三)校企合作定向企业
1.校企合作学员参加中级以上专业的培训,到定向企业进行实训,实训期间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予以企业场地设备、物耗能耗等实训运作费补贴。